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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宁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 发表时间 : 2012-10-23 00:00:00 * 浏览 :

     

    济宁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1、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创业成功人员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创业者可向经营所在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元,每个创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

    2、就业创业培训补贴

    在定点培训机构首次参加初、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经鉴定合格的学员,分别按照400元、600元、800元标准给予定额补贴;参加创业培训合格的,给予1000元定额补贴。

    3、社会保险补贴

    对已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就业困难人员,自愿接续社会保险的,经申报,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定额社会保险补贴,对自初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原国有、集体)破产企业中办理了失业登记、已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女47周岁、男57周岁及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自愿接续社会保险的,经申报,给予按照当年最低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补贴(养老、医疗、大额医疗、失业),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缴纳。

    4、小额担保贷款

    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全额贴息。

    5、青年创业扶持资金

    青年创业人员申请创业扶持资金的,报省创促会和YBC全国创业办审核通过的项目,市创促会给予3-5万元扶持资金和一对一陪伴式创业导师辅导。创业扶持资金仅用于青年创业,金额一般不高于5万元,无利息、无抵押、免担保。

    6、工商扶持政策

    对个体经营登记实行优惠政策,自首次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从事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外,可申请试营业,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营业执照。试营业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不纳入验照管理,轻微违规不罚款;取消个人经营出资限制,出资1元即可申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7、税费减免政策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2011111日起,对个人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按期纳税月营业额20000元以下(房屋租赁为月营业额5000元以下)、按次纳税每次(日)营业额5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部分行业外),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推行免费业务培训、免费提供税法宣传资料、免费提供纳税申报表、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免收发票工本费等五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