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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宁市兖州区人才公寓管理暂 行 办 法
    * 发表时间 : 2016-09-27 00:00:00 * 浏览 :

    济宁市兖州区人才公寓管理

     

    第一章   

     

    第一条  人才公寓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委托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的周转用房。

    第二条  为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保障我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人才公寓管理,进一步营造我区良好的人才环境,鼓励吸引人才来我区创新创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区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各类人才认定工作,区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人才公寓的管理维护工作并组织实施,区财政局负责住房内部基础设施配备所需资金落实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申报流程

     

    第四条  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的主要对象和条件要求:

    (一)对象

    1.机关事业单位全职引进、招聘的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工作人员;

    2.企业全职引进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工作人员。

    (二)条件

    1.按照有关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障;

    2.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城区无私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其他为我区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引进人才或短期为我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的外来人才(团队)申请人才公寓的,实行一事一议,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五条  申请人需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1.《济宁市兖州区人才公寓申请审批表》;

    2.身份证、户口簿(含首页、索引页、本人页)、婚姻状况证明、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水平)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3.劳动聘用合同或区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4.个人承诺书、单位担保书。

    社会保险缴纳及房产证明由相关单位查实提供,无需申请人提供。

    第六条  申报流程:

    1.申请。申请人按照本规定条件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用人单位初步审核,并出具承租人才公寓住房担保书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属镇街(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报区人才服务中心审核;

    2.资格审查。区人才服务中心会同区住房保障中心及相关单位对提交的申请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在用人单位及区人社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日;不符合条件的,向用人单位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3.登记。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区人才服务中心出具证明书后,提交区住房保障中心确定为配租对象,予以登记;

    4.配租。按照高端人才优先、企业人才优先、逐步分批解决的原则分配公寓,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优先分配公寓。申请人与区住房保障中心签订《济宁市兖州区人才公寓租赁合同》,区住房保障中心出具《配租通知单》,申请人凭《配租通知单》办理入住手续。

     

    第三章   

     

    第七条  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租赁合同期满时承租人确需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区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承租条件的,区人才服务中心出具证明书提交区住房保障中心续签租赁合同。

    第八条  租住人才公寓按照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用人单位可视情况代为缴纳)。签约后所租房屋产生的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物业管理等费用,由承租人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承担。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的,通报其所在单位并从其工资中直接划扣。

    第九条  承租人应保护好房屋及其他设备并合理使用,若因使用不当或其他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四章  退 

     

    第十条  承租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申报退出人才公寓:

    1.租赁合同到期的;

    2.租住人才公寓已满6年的;

    3.已由单位安排或购买其他住房的;

    4.辞职、辞退、自动离职或调离兖州的;

    5.在本地变动工作未及时变更租住手续的;

    6.在兖州未缴纳保险6个月的;

    7.其他需要退出的情况。

    第十一条  承租人退出人才公寓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报。承租人向区住房保障中心提出退房申请,区住房保障中心出具《退房通知单》,承租人凭《退房通知单》办理退房手续;

    2.结算。房屋管理人员验房后与承租人对租金进行结算;

    3.退出房屋。承租人应在协议规定时间内缴清水、电、煤气、电视、电信、物业及其他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并腾空房屋。

     

    第五章   

     

    第十二条  区人才办、区人才服务中心和区住房保障中心将不定期对人才公寓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住房保障中心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租赁住房,并在全区对承租人及用人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1.取虚假瞒报和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方式入住人才公寓的;

    2.不再符合人才公寓续租申请条件、拒不退租的;

    3.将人才公寓转租、出售、闲置及改变住房用途等违反规定使用的;

    4.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5.有其他违法或违规行为的,或承租期间不符合公安、卫计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不配合复审工作、不服从区住房保障中心管理的。

    有以上情形的,由用人单位责令其退出所租住房,违法违规的,由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取消其再次申请资格。

     

    第六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