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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王军与济宁紫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裁决的公告
    * 发表时间 : 2017-10-10 11:23:43 * 浏览 :

     

       
    济宁紫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王军与你单位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争议案件,你单位经本委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委依法缺席审理。作出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书生效后10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下列费用:
    (一)、2017年6月、7月的工资8000元;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00元;
    (三)、2017年2月、3月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000元;
    共计:20000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你单位拒收挂号信,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兖劳人仲案字[2017]第107号)。你单位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济宁市兖州区劳动就业办公室二楼)领取,逾期不领视为送达裁决书。本裁决第一条为终局裁决,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逾期不申请的,该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本裁决第二条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济宁市兖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Ο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