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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济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济宁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和《济宁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表时间 : 2011-02-28 00:00:00 * 浏览 :

     

    济政发20102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济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济宁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和《济宁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医疗、工伤、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是健全完善我市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有利于统一社会保险政策,增强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提高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广大职工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有效地做好各项工作。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导全市医疗、工伤、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级统筹的日常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积极搞好协调配合。实行医疗、工伤、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是一项全局性系统工程,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医疗、工伤、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做好牵头组织和指导协调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财政局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及时拨付社会保险基金,保障统筹工作正常运行。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落实市级统筹各项政策,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切实做好基金上解工作;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认真做好医疗、工伤、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的清理划转工作。审计、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也要各司其职,为医疗、工伤、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提供有利条件。

    三、严格督查考核,不断强化基金监管。要建立目标考核奖励机制,将医疗、工伤、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纳入政府考核体系,并制订切实有效的考核奖励办法。要继续加强社会保险工作,认真落实“一票征缴”制度,确保应收尽收。要严格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健全完善基金监管运行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要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网络化建设,全面提升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水平,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快捷、高效。

    生育保险逐步纳入市级统筹,参照《济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实行调剂金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济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济宁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济宁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