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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调整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的通知(兖政办发[2010]65号)
    * 发表时间 : 2012-11-07 00:00:00 * 浏览 :

     

     

    兖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兖政办发[2010]65

     

     

     

    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调整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的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兖州工业园区、农高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推动医疗保险工作健康运行,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医疗保险政策 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的通知》(济政办发[2010]62号),市政府确定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统筹基金和大额救助支付最高限额。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由4万元提高到5万元。缴纳大额医疗救助金的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90%。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医疗费用最高限额由16万元提高到20万元。

    二、提高中医药服务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将中医诊疗技术、中药饮片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中药制剂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不设自付比例。凡在中医医疗机构就诊的,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起付标准降低100元,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提高5%,最高支付比例为95%

    三、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住院前三日的相关门诊医疗费与本次住院医疗费合并结算。凡患恶性肿瘤住院治疗的,每年只收取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下一级医院向上一级医院转院的,补齐起付标准差额;患精神疾病住院治疗的,取消住院起付线标准。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一个医疗待遇享受期内,出生的新生儿可在出生三个月内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相应待遇;未及时参保的,按未成年人参保办法随下年度参保。

    四、实行《医疗保险证》一证通。为方便广大参保人员就医,济宁市直和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医疗保险综合定点医院在济宁市范围内互相承认。参保人员持《医疗保险证》可到济宁市范围内各级医疗保险综合定点医院就医,不再办理转诊转院手续,不增加个人负担比例。参保人员在医疗保险综合定点医院住院和特殊门诊治疗的,享受参保所在地规定的同级别医疗保险综合定点医院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五、取消参保单位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费。为进一步减轻参保单位医疗保险费负担,自2011年起,取消所有参保单位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比例超过20%的过渡性医疗保险费。职工在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单位补齐医疗保险费后,直接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六、加强医疗费用结算管理。自20106月份起,全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医疗费用一次性录入。各定点医疗机构可适当收取参保人员的住院押金,对单位及时参保缴费的,住院押金原则上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40%收取。参保人员住院跨自然年度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保险)按入院日期所在年度计算。参保人员住院满一个自然年度的,应办理一次出院结算,结算后的医疗费用按下一个自然年度计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优化医疗费用结算程序,缩短结算时间,及时足额支付定点医院的医疗费用。为减轻定点医疗机构资金垫付压力,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上年度医院垫付资金的10%预拨周转金,实行年终决算。

     

                                                 OO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