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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就业失业登记证》?
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登记证》全程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的状态,是劳动者在本省范围内就业、失业情况的记录凭证,是实施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重要证件,是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劳动者凭此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相应就业扶持政策。《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城乡劳动者免费发放。
二、办理《登记证》的范围有哪些?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本市劳动者,以及来本市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进行就业或失业登记。非本市户籍劳动者在本市稳定就业六个月后失业的方可进行失业登记。
三、办理《登记证》需提供那些材料?
劳动者到户口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登记证》时,需持下列证件:⑴本人户口簿;⑵身份证;⑶毕业证;⑷两张两寸免冠照片及相关证明(失业职工出具解除合同证明)。以上材料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四、《登记证》如何管理?
(1)、《登记证》由市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相关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免费核发。
(2)、《登记证》编号与劳动者身份证号一致,已持有《登记证》的外省劳动者离开山东省后再次入鲁就业的,应使用原《登记证》。
(3)《登记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本人使用。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其《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已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及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登记证》由本人保管。
(4)对已登记失业并审核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应在《登记证》上注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失业保险金,须查验《登记证》并进行相应记载。职业介绍机构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机构提供职业技能培训,须查验《登记证》并进行相关记载。
(5)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年对劳动者失业登记期间《登记证》进行年度审验。由劳动者本人持身份证和《登记证》到发证机构办理年度审验手续。未经年度审验的,失业登记自行失效。
(6)《登记证》不得转接、转让、涂改、伪造。如有遗失或损毁,应及时向发证部门报失,并在当地报刊或媒体刊登损失启示后,到原发证或最近一次办理登记手续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补发手续。
(7)《登记证》可与山东省社会保障卡配套使用。《登记证》统一使用全省就业服务信息系统进行发放和管理。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受委托承担《登记证》管理工作的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应建立专门台帐,实行微机管理,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并做好相应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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