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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 发表时间 : 2015-06-17 00:00:00 * 浏览 :

    2015年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一、参保范围。具有本区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二、筹资标准和参保手续。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各级财政补助360元,70周岁以上老年居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城镇“三无”人员、农村独女及双女户父母、五保对象、孤儿个人不缴费,由相关部门认定资格,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已参保人员凭《新农合证》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身份证到村(居委会)办理缴费(续保)手续;未参保人员带1寸照片两张、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参保手续。在校学生、未成年人不再通过学校缴费,要到村(居委会)办理参(续)保手续,否则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新生儿出生三个月内务必参保。新生儿出生三个月内,由其监护人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出生当年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相应待遇;未及时参保的,按未成年人参保办法随下年度参保。 

    四、医疗待遇。在辖区内镇卫生院住院200元以上按80%报销,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以下医院发生的基本药物费用,报销比例提高10%;二级医院(人民医院、中医院、铁路医院、九一医院)500元以上按70%报销,在中医院住院使用中药饮片和中医技术发生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10%,三级医院(济宁人民医院、济宁附院)1000元以上按55%报销。一年内基本医疗保险最高可以报销15万元。

    五、实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制度。参保人员住院应首先选择在辖区内定点医院就医;因病情需要,按规定办理手续转到市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按转入医院报销比例结算,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报销比例降低10%。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到市外定点医院就医的,报销比例降低10%;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报销比例降低15%。在外地务工、经商、探亲、上学期间,患病需住院的,应在入院5日内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报告备案登记,出院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转诊转院的有关规定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手续。省内部分医疗机构可即时结算,但必须到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备案手续,否则医疗费用不能即时结算。参保人员发生急危重病,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治疗的,应在住院5日内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报告备案。

    参保人员市外转诊转院或非急诊疾病在市外营利性的中外合资医院、非公立医院、未获得当地政府批准作为医保定点的部队医院、县级以下医院及各类社会兴办的专家门诊、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六、实行普通门诊统筹报销医疗待遇。普通门诊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选择户籍所在地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每次起付标准为10元,10元以上报销比例为50%,一年内成年人最高报销比例为150元,未成年人为300元。未成年人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的门诊医疗费,基金支付比例为80%,一年内最高支付限额1500元。